如何遵守餐飲業勞基法?餐廳排班原則與加班費計算方式
《勞動基準法》(簡稱「勞基法」)是規範勞雇關係的基礎法律,對餐飲業的日常營運至關重要。在這個競爭激烈的行業中,了解並遵守勞基法,不僅是法律責任,更是建立良好勞資關係、確保企業永續經營的關鍵。本文針對餐飲業勞基法的核心規定,提供完整解析與實用指南,助您輕鬆避開地雷,合法安心經營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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餐飲業勞動基準法核心規定
首先,在工時方面,根據勞基法第30條,正常工時為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,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,若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必要,雇主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,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,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,一個月延長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。 這表示,彈性排班雖可應對餐飲業的營運需求,但必須在法定框架內進行。
相應地,休息時間的規定也不容忽視,台灣勞基法第35條明定勞工每繼續工作4小時,至少應有30分鐘的休息。 然而,若實行輪班制或工作具有連續性、緊急性,雇主可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,但仍需確保勞工獲得足夠的休息,以維持工作效率與身心健康。
延伸閱讀:勞動基準法-全國法規資料庫 (moj.gov.tw)
如何遵守餐飲業勞基法?完整排班指南
餐飲業排班原則與建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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遵循法定工時與休假:
台灣的勞工依規定每日正常工時不超過8小時,每週不超過40小時。台灣勞基法保障勞工每週得一例一休,也就是每七天應有一天例假與一天休息日, 例假原則上不得要求員工上班,除非遇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並須依法加倍給薪及補假;休息日可在勞工同意下安排加班,但須支付較高加班費。
此外,根據勞基法第39條規定,安排國定假日出勤,應依法加倍給薪,或經勞工同意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。 -
確保足夠休息與間隔:
每次輪班更換班次前後,確保至少11小時的休息間隔;如經申請並經勞動部公告,間隔可縮短為不少於8小時,須以公告內容為準。且工作滿4小時,應給予至少30分鐘休息。 -
避免常見違規行為:
台灣最常見的資方違規行為包含:假兩頭班,也就是勞工空檔時間過短且休息時間仍需待命,在這樣的狀況下,仍可能被有關單位認定為連續工作。此外,未依法給予例假或休息日,以及未考慮輪班間隔,導致休息時間不足,都是台灣常見違法勞基法的行為。
輪班間隔時間
針對餐飲業的特殊性,輪班間隔時間是特別需要注意的關鍵點,根據勞基法第34條規定,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時,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的休息時間,但為了配合營運需求,輪班間隔可依程序縮短,經特定行業申請並經勞動部公告後,可將休息時間調整為不少於連續8小時,須以實際公告為準。
未遵守輪班間隔規定,不僅會觸犯法律,面臨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,根據勞基法第79、80‑1條,並可能被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,更可能引發勞資爭議,影響員工士氣與餐廳聲譽。
延伸閱讀:餐廳自助點餐機Kiosk全攻略:種類、功能及價格 (eats365pos.com)
餐飲業變形工時
依《勞基法》第30條第2至第3項,雇主得以二週或四週變形工時制度,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,將正常工時分配至其他工作日,但每日分配時數不得超過2小時,致使每日正常工時(不含延長工時)上限為10小時 。而四週變形工時則需於4週內維持總正常工時160小時,並仍應符合「每兩週至少2日例假」及「每7日內至少1日休息日」之規範 。
若雇主未取得同意擅自施行或排定超時班表,可依據《勞基法》第79條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限期改善或公告事業單位名稱,屢次違規經屢勸不聽者將加重處罰 。
實務上,業者必須先與工會或勞資會議協商,且以曆日連續計算排定7日為一週期的班表,並以簽到簿或打卡方式逐日記載出勤情形,保留紀錄至少1年,以備勞動檢查及爭議釐清 。此外,餐飲業在高峰期可適度延長工時,但每日(含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)不得超過12小時、每月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,避免因超時未給合理休息導致違法
延伸閱讀:事業單位遵循勞動基準法常見問答輯 (taichung.gov.tw)
餐飲業加班費規定與計算方式
台灣勞動部依據《勞動基準法》及相關行政命令,對餐飲業勞工之加班費用規範了平日延長工時、休息日、例假日及國定假日的加班乘數及計算方式,並明訂工資計算基礎與最小計算單位,以保障勞工權益並避免雇主偷算或少算加班費用。
餐飲業加班費計算適用法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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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4條(延長工時)︰規定平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費之乘數標準與適用範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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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2條(休息日加班)︰將休息日(週休)工作時數計入每月加班總時數46小時內,並搭配第24條加班費標準計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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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6條(例假日定義)︰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休息,其中一日為例假、一日為休息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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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9條(國定假日)︰經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工作者,假日工資照給外,再加發一日工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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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0條(例假日加班)︰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,若因天災等非可歸責勞工情形仍出勤,須加倍給薪並補假
餐飲業加班費計算標準
1. 平日延長工時
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(第9、10小時)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,即乘數至少 1.34 倍。再延長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(第11、12小時)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,即乘數至少 1.67 倍。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延長工作時間者,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(2.0 倍)。
2. 休息日(週休)加班
工作時間在 2 小時以內者,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加給 1 又 1/3 以上(即 2.34 倍)。再繼續工作時,再加給1又2/3以上(即 2.67 倍)。需注意的是,休息日加班時數仍須納入每月46小時加班總量計算喔!
3. 例假日加班
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;若因前述不可歸責勞工情形仍需出勤,該日工資應加倍發給,並補假一天。
4. 國定假日加班
國定假日依法為休假日,若經勞工同意出勤,當日工資照給外,再額外加發一日工資(加班費即為日薪總額)。
加班費計算方式
- 先換算時薪
月薪制勞工時薪=(本薪+常態性津貼)÷ 月約定工時(通常 240 小時)
時薪制/日薪制勞工則依約定時薪或日薪計算。 - 確認計算單位
依勞動部說明,加班時數須精確至「分鐘」為最小計算單位,切勿以「整小時」為界限,否則屬違法 - 計算範例:
以月薪36,000元勞工為例,時薪150元,平日加班1.5小時 → 150×1.34×1.5=301.5元
餐飲業常見的「違反勞基法」開罰項目
| 違規事項 | 法條 | 罰鍰範圍 | 備註 |
|---|---|---|---|
|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或低於基本工資 | 第21條、第22條 | 新臺幣2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 | 嚴禁扣減或拖延支付,適用第79-1條 |
| 超時工作 | 第32條 | 新臺幣2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 | 可依違規次數加重:第一次20萬至16萬元,第二次16萬至30萬元 |
| 未依法給予加班費 | 第24條 | 新臺幣2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 | 包括未按分鐘計算或低於法定1.34/1.67倍 |
| 未給予足夠休息時間 | 第34條、第35條 | 新臺幣2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 | 例如連續工作4小時未給30分鐘以上休息 |
| 未依法給予例假、休息日或國定假日 | 第36條、第37條、第39條 | 新臺幣2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 | 包含未加倍發薪、未補假,或未事先公告假期 |
| 未依規定置備並保存出勤紀錄五年 | 第30條第5項 | 新臺幣9萬元以上至45萬元以下 | 應逐日記載至分鐘,並保存至少五年 |
| 拒絕、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 | 第80條 | 新臺幣3萬元以上至15萬元以下 | 勞檢權保障,情節重大可公告名稱並限期改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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